利比亚经贸投资部《关于组织贸易代理业务》公告2006-06-27 10:01:44
来源:本站 发布:2023-08-28 点击:342
根据2004年《关于组织贸易代理业务》6号法及其执行条款,经济、贸易与投资部宣布任何有意从事贸易代理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获得从业许可和进行商业注册。
第一:商品种类
1- 重型机械、设备。
2- 筑路设备。
3- 轿车、客车、载重车。
4- 农用工具。
5- 检查、治疗用医药设备。
从事以上商品贸易业务代理的必须是股份或国有企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 企业应合法成立。
- 股份制企业40%以上的股份上市流通。
- 国有或股份制企业只能担当一家制造企业的代理商。
- 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成员只能在本公司任职,不得在任何公共机构任职。
- 公共机构职员及其4代以内亲属不能在其任职期间从事该机构进口商品及相关领域商品的贸易代理业务。
第二:商品种类
1- 办公用品、设备。
2- 家用电器。
3- 非家用电器。
4- 各种用途的电子设备。
5- 维修工具、设备。
6- 制造木材。
7- 轻型农业设备。
8- 农用物资和必需品。
9- 除血浆外的药品和医疗必需品。
10- 清洁用品、装饰品。
11- 儿童护理品。
12- 照相器材和必需品。
13- 各种船只、游艇、渔船。
14- 捕鱼工具。
15- 烤面包设备。
以上商品的贸易代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 企业应合法成立。
- 以上商品的代理必须是股份制企业或伙伴制企业。
- 股份制企业或伙伴制企业最多能担任三家制造企业的代理商。
- 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成员及所有伙伴制企业员工只能在本单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公共机构任职。
- 公共机构职员及其4代以内亲属不能在其任职期间从事该机构进口商品及相关领域商品的贸易代理业务。
第三:本公告未提及的商品可由股份制企业、伙伴制企业以及个人担任代理,其允许代理数目上限如下:
- 个人: 3个
- 伙伴制企业: 5个
- 股份制企业: 10个
第四、第二条中规定的商品从2006/8/16日起只能通过代理商进口。
来源:驻利比亚经商参处 类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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