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动物资源和渔业制度法》2021-04-02 23:12:37

来源:本站 发布:2023-07-18 点击:328

喀政府1994年颁布《森林、动物资源和渔业制度法》,1995年颁布该法实施细则,并于1999年分别对其进行了修订。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规定如下:

(1)林地:全国永久性林地应保持在占国土面积的30%。永久性林地划分为林区整治单位(Unité Forestière d’Aménagement)及国有林地或非永久性林地。每块林区整治单位不得超过20万公顷,开采期15年,可延长。

(2)申请林地采伐特许权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取得从业资格。申请企业的加工能力必须达到采伐量的60%以上,2000年以后禁止原木出口,加工能力要达到100%。二是取得采伐证书,视林地系永久性或非永久性设有多种采伐证,其中国有林地可申请3年采伐证(最多2500公顷),永久性林地可申请一块或数块林地采伐证。申请企业需向林业部提交采伐整治及环保计划(伐一株种一株等)、所在社区的公共事业安排计划(建立加工厂、当地居民就业等事项)。

(3)禁止以原木形式出口以下23种木材:红卡雅楝(Acajou de Bassam或称Ngollon)、西非红豆树(Afromosia或称Assamela)、阿林山榄(Aniegre或称Aningre)、非洲黑胡桃木(Bete或称Mansonia)、虎斑楝(Bibolo或称Dibetou)、黑驼峰楝(Bosse)、阿诺古夷苏木(Bubinga)、 非洲樱桃木(Douka或称Makore)、白缅茄( Doussie Blanc或称Apa或称Pachyloba)、 厚叶缅茄(Doussie或称Bipindensis)、爪哇木棉(Fromager或称Ceiba)、艾洛姆巴( Ilomba)、木椽栖桑(Iroko)、 Longhi/Abam、毒籽山榄(Moabi)、两蕊苏木(Movingui)、Evengkol、非洲紫檀(Padouk)、 大叶红檀(Pao Rosa)、筒状非洲楝(Sapelli)、良木非洲楝(Sipo)、非洲崖豆木(Wenge)、乌金木(Zingana或称Amuk)。允许以原木形式出口非洲梧桐(Ayous或称Obeche)等69种木材,但须缴纳出境税和出口附加税,其中出口附加税的75%上缴国库,12.5%归森林管理部门,12.5%归税务管理部门。

(4)森林税费:森林税是喀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A.一般企业税

直接税:营业税 18.7%

公司所得税 38.5%

厂房租赁税 20% (租金)

工资税 6% (工资总额)

营业执照税 工资注册资本x 10倍x 0.172%

间接税:车辆税 30吨以上9000非郎/季

B.森林税

固定税:林地租金 约2400非郎/公顷/年 (具体由投标决定),

采伐税:非洲梧桐 4000非郎/立方米

除非洲梧桐外 一类12个树种 3000非郎/立方米

二类57个树种 500非郎/立方米

砍伐税 2.5%

不固定税:累进附加税--超过配额产量30-40%

8000非郎/立方米

--超过配额产量41-50%

10000非郎/立方木

--超过配额产量50%以上

15000非郎/立方米

C.出口关税

原木 FOB价 x 17.5%

FOB价 x 4% (出口到自由区)

D.港口费

仓储费 2500非郎/立方米(6个月)

3049非郎/立方米(3个月)

保险费 50非郎/立方米

港务费 452非郎/立方米

入港费 300-400非郎/吨

出口检查费 FOB价 x 0.95%

喀森林保护形势堪忧,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林业公司违法开采和出口木材现象屡禁不止,二是林业部门腐败现象较严重,监管不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而漠视环保,三是喀人口增长迅速,“刀耕火种”、砍树烧林用于种田和建房等传统作业模式仍未根本消除。

来源: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类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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