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外贸条例(Loi No2016/004)2016-07-25 22:37:20
来源:本站 发布:2023-07-18 点击:352
第一章 总则及通用条款
第一条
本法律明确了适用于喀麦隆对外贸易的专门性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货物进出口;
享受补贴的进口货物的市场投放,其数量上涨给喀麦隆国民经济的相关部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巨大损失;
倾销活动。
第二条
本法律适用于任何在喀麦隆共和国境内从事外贸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第三条
在喀麦隆境内,符合免征关税条例规定的货物,受制于现行的双边、区域、多边和国际条约、协议或者协定。
第四条
在喀麦隆境内实施的外贸活动,其旨在:
调节进出口贸易以及其他的相关活动;
刺激国民经济生产,提高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创造就业;
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第五条
本条例及其他有利于促进本条例落实的法令中的专业术语如下:
国际贸易活动—所有发生在喀麦隆境外的涉及采购和销售货物的商业活动;
国民生产部门—所有相似产品的喀麦隆生产商,其产品总产量占据喀麦隆类似产品总量的绝大部分比例;
对外贸易—涉及进出口和商品交换的商业活动;
合规性检查—该检查旨在核实相关货物是否满足国际或者喀麦隆的相关规则或者制度规定;
关税检查—一系列旨在确保关税法律法规落实的措施;
质量检查—所有旨在核实货物、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合规性审查;
技术检查—一系列旨在确保关税或者其他行政机构负责的法律或者规定落实的措施;
国际中介贸易—所有为居住在喀麦隆境内的采购者和出售者之间建立联系,以便完成合同并且征收服务费的活动;
严重损失—某个国民经济生产部门经营形势的显著恶化;
海关—所有负责执行海关法律并征收进口和出口关税,以及执行其他相关的、涉及货物进口、转口或者出口的法律和法规的行政机关;
出口—向境外转移喀麦隆境内资产或者服务的行为;
进口—向喀麦隆境内引入财产或者服务的行为;
环境检查—一系列在行政或者技术框架下检验某些环境指数的活动,旨在预防威胁健康、安全、公共卫生、农业、大自然以及环境等的危险,或者会妨碍邻里或邻近地区方便的缺陷。
医疗卫生检查—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而进行的检查,兽医检查除外;
动物检疫—针对动物或者动物制品而进行的旨在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卫生检查,以及针对可能成为动物疾病的传播媒介的物品或货物的检查;
植物检疫—针对植物、植物制品或其他受规定约束的商品的正式的可视性检查,以便确定是否存在有害机制,和/或以便确保遵守相关的植物检疫条例;
进口/出口许可证—进口或出口某些需要接受境外贸易检查的货物时,应该出具的文件;
对外贸易业务—关于货物进口、出口和转口的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必须执行的手续;
倾销—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商品—资产或者服务;
关税免除制度—一种关税制度,有利于在既定条件下在海关区域引入货物,暂停征收关税;
领土—喀麦隆领陆、领海和领空之内的贸易、经济和地理区域,包括在喀麦隆登记的船舶和飞行器;
对外贸易凭证—专用的、不可转让的行政文件,是进行进出口贸易及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资金支付时必要的文件。
第二章 进出口贸易制度
第六条
除法律规定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外,对外贸易是自由的;
货物进出口及转口的实行应该符合促进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七条
所有涉及到职业道德、公共安全和秩序、公共卫生和健康、环境和动植物保护以及文化遗产的产品,均被排除在外贸自由化条例之外;
上述(1)中涉及的商品清单将由外贸部部长决定、并联合其他相关技术部门制定。
第八条
不包括在贸易自由化条例之内的货物应该根据外贸部部长批准的进出口许可来进口或者出口,在必要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检查。
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了获取(1)中规定的进出口许可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及限制性规定。
第九条
本条例禁止化学武器、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材料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的进口、出口、交易、经纪买卖、购买和转让以及转口。
在专门条例中明确了获取许可“为医学、制药学、研究或者保护目的,并且在可解释这种利用合理性的数量范围内,进行《关于禁止校准、制造、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关于摧毁化学武器的条例》的附表2中列明的化学产品(包括所有的技术和信息资料或者载体)的进口、出口、转口、交易、经纪买卖或购买和转让”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及限制性规定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了明确。
第十条
尽管存在上述第八条的条款,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喀麦隆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一些货物的进出口许可可能会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
当喀麦隆国内货物供应紧张时,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该货物的出口。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采取限制措施或者禁止在喀麦隆进口、引入或者流通对公共安全有害、违背社会道德的货物。
第十一条
不违背现行法律的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想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应该在进口商和出口商清单中注册。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所有的进出口贸易都应该在相关部门申报,以便进行统计、审查、监管,尤其针对出口货物颁发货物产地说明书。
第十三条
根据专门条款,在进出口商家清单中注册和进口申报时均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进口商和出口商也应该服从《关税法典》以及现行的控制外汇贸易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发货单是商业目的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最基础的单据。
在不损害上述(1)中条款的前提下,进出口贸易以及相应的资金支付都应该出具外贸凭证或者最终发货单。
发货单中应该注明采购方的姓名和地址,发货的时间和地点,货物上的标记以及包装箱的数字顺序,在必要的情况下,要用法语或者英语准确地描述原产地、重量、货物价格,以及运输费和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发货单应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颁发。
第十六条
禁止再出口享受减免关税政策的货物,除非在再出口时偿清进口货物时所应该缴纳的关税。
第三章 对进出口贸易的检查
第十七条
进出口的货物均应该接受海关的审查。同时这些货物也可能需要接受技术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进出口货物的技术检查包括:医疗卫生检查,动物检疫,环境和植物检疫,质量检查,合规性检查(是否符合喀麦隆技术标准或者国际技术标准,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检查是否符合供应商和进口商签署的专用条款—该条款中规定了这些技术参数没有违背喀麦隆或者国际标准,也没有违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九条
涉及到货物进出口和转口贸易时,有权在边境进行技术检查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应该互相合作和协调。
第二十条
通过法律规定了应该接受技术检查的货物清单;
技术检查的条款以及有权进行技术检查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在专门条款中做了规定。
第四章 打击进口贸易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一节 反倾销制度和补贴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所有涉及倾销或者补贴的货物进口后,如果在消费时损害或者威胁喀麦隆本国对类似货物的生产,或者延迟了对类似产品的创造或者研发,该种进口行为将被认为是不正当的。
以下产品涉及倾销和补贴活动:
倾销:产品出口到喀麦隆的价格低于产品本身的价值,或者低于出口目的国或者原产国类似流通产品的价值。
补贴:产品在出口国或者原产国在生产、加工、出口及运输等环节享受直接或者间接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在创立时应该考虑到所有涉及倾销和补贴的商品;
第(1)条中提及的罚款金额不能超过商品倾销的利润或者补贴金额;
根据外贸部部长的提案,临时的以及最终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应该根据喀麦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创建。这些费用的结算和征收参照关税的征收。
第二十三条
当进口的商品具备倾销或者补贴的指数,危害或者有可能损害喀麦隆国家类似商品的生产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贸易补贴协议》以及反补贴措施的框架范围内,该商品投入市场前应该以现金或者保证金的形式缴纳担保。担保的金额等于倾销商品的利润额或者商品获得的补贴金额。该种担保以反倾销税或者临时反补贴税的名义征收。
(1)中涉及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自其开始施行之后4个月之内有效。但是,在外贸部长的建议下,财政部长可以将该种税收的有效期延长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当一些涉及倾销和补贴活动的进口商品未曾缴纳反倾销税和临时反补贴税,而这种商品已经被投入市场消费,其产生的损害或者可能产生的损害被最终记录时,且距离该种商品投入市场申报关税的日期不超过90天,应该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反倾销税和最终反补贴税。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当最终的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的金额等于以担保的形式缴纳的临时金额时,该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最终可不用再缴纳;
当最终的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的金额大于以担保形式缴纳的临时金额时,需要补缴差额;
当最终的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的金额小于以担保形式缴纳的临时金额时,超出的部分将以税收资产的形式被归还。
第二十六条
如果在进行商业调查后发现,出口商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或者间接地承担了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可以再征收追加的反补贴税或者反倾销税。
第二十七条
通过法律途径规范了正常价值和国民生产遭受损害程度的估算条件和规定,临时或者最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执行程序,以及防止倾销和补贴行为的其他相关程序。
第二节 商业调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涉及倾销或者补贴的进口活动的相关调查申请应该由自然人、法人或者相关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发送给外贸部部长。
(1)中提到的调查申请应该包含充分的证据,以说明存在倾销或者补贴行为,且该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喀麦隆类似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九条
当初步商业调查结束后,调查申请因为缺乏充分的证据未被受理,将会通知申请人;
如果显示存在充分的证据,外贸部长应该马上下令开始商业调查,并且正式通知各相关方;
(2)中的商业调查应该由反倾销和反补贴委员会来执行。其组织和运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开展商业调查不会对相关商品的清关造成阻碍。
第三十条
当展开一项商业调查时,外贸部长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向各相关方面申请收集信息。各相关方面最迟应该在收到申请之后的30天之内填写信息并且转呈给外贸部长。在必要的情况下,该期限可被延长15天;
在法律公报上宣布开展针对涉及倾销或补贴的商品的商业调查。
第三十一条
为了验证商业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第二十九条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委员会可以对调查涉及的个人、法人或者机构的工作场所和生产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
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在出口国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出口商的同意下,(1)中对信息的验证可以在喀麦隆境外进行;
在必要的情况下,考虑到商业调查的特殊性,有关资料可以在喀麦隆境内或者境外的多种公共机构进行收集;
当被调查的一方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无法提供需要的资料,传递错误的信息,拒绝提供信息或者试图阻碍调查时,商业调查应该以调查员现有的资料为基础展开。
第三十二条
在商业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能且只能用于与倾销或者补贴相关的程序;
当调查员要求时,相关方面应该承诺向调查员提供这些资料的机密梗概;
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调查员要求获取除商业调查资料外的非机密文件;
在诉诸法律程序时,喀麦隆政府应该提供各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机密资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喀麦隆贸易活动的相关法律,负责执行商业调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委员会的成员需要在任职前宣誓。委员会成员可以召开各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一起或者分开讨论这些关系人的需求和商业调查的要求;
(1)中听证会的会议记录应该包含以下批注内容:
听证会的编号,召开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调查员的姓名,级别或职业;
相关方的完整的身份、社会地位和地址;
召开听证会的主要原因。
调查员和利害关系人签署的会议纪要在被证明伪造之前持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所有商业调查的知情人员承诺尊重行业机密,否则,将依据刑法第310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涉及商业调查的产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调查的申请者应该被通知到调查的进展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相关各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请求外贸部长通过磋商方式和平解决争端。
第三十七条
一旦公布即将进行商业调查,在清关之前,所有涉及倾销或者补贴行为的商品的进口人员必须向外贸部部长告知商品的数量和价值金额。
第三十八条
当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商业调查终止:诉讼的动机不存在,和平调解,或者接受以下第三十九条中论及的承诺;
在商业调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可以接受的承诺申明,则商业调查可以关闭。商业调查的中止不会影响临时反补贴税担保金的最终扣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所有商业调查的中止必须在法律公报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以下行为发生后,才能接受承诺申明:
涉及补贴的商品的原产国或者出口国家政府宣布取消或者限制对该商品的补贴,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弥补其负面影响;
相关出口商重新修订商品的价格或者宣布中止该商品的出口,以放弃因为倾销行为获得的利润,消除因此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商业调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可以接受的承诺申明,商业调查可凭借外贸部部长的指令文件进行中止。
当一方不遵守承诺申明时,在识别相关方的倾销或者补贴行为及其对国民经济造成的危害的基础上,商业调查将重新启动。
第三节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复查和退还
第四十条
征收反补贴税的决议,以及兑现上述第三十九条中的承诺的决议,都可作为商业复查的目标。
只要反补贴税征收期过了一年,该项复查便可在相关利益方的要求下开展,利益方需要出示形势变化的证据,论证进行复查的必要性。
第四十一条
进行商业复查的请求需要被提交给外贸部部长。当有必要进行复查时,在不对已经采取的措施产生损害的前提下,商业调查将重新启动。
在改进了已经采取的措施或者确认了已经采取的措施的情况下,可结束涉及复查的商业调查。当复查发现,反补贴税的税额降低了,则差额会以财产的形式归还。
重启或者中止商业调查的决议,均需要进行公示。
第五章 大宗进口和应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当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威胁喀麦隆类似商品的生产,亦或直接参与该种商品的竞争,或者明显延误了国内类似商品的生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保护条款,可以针对该种商品采取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尤其值得是数量限制或者交易终止。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严重损失”指的是对国名经济部门现状的损害。
应该在外贸部部长提出的商业调查的框架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评估由于某种商品进口数量增加,从而对国民经济部门已经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四十四条
上述第四十二条中的保护措施的落实,要事先征求出口国政府的意见,以便商定合适的方法,在商务层次上来弥补和该国进行的商业交流的不利影响。
与出口国商榷的结果应该正式通知世界贸易委员会下设的货物交易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在对某种货物的进口数量进行限制时,进口货物的数量必须至少等同于过去三年该种货物进口的平均值,除非明确表明必须设立新的限制水平以阻止或者弥补该种进口造成的严重损失。
第四十六条
当某种商品的若干供应国共同享受一个数量限额时,这些国家或者通过协商分摊限额,或者根据过去三年从该国出口的该种商品的数量或者价值的平均值,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四十七条
当在商业调查的完成期限内造成了严重的、需要弥补的损失,则应该采取临时的补救措施。该种措施能且只能在下述情况下进行:有证据证明商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已经或者即将对该种商品的国民生产造成严重损害。
临时措施通过增加关税的形式来落实。当商业调查无法证明是货物进口数量的增加造成或者即将对国民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害时,增加的关税税额将以资产的形式退还。
临时措施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200天。
第四十八条
保护措施只能在必要的期限内实施,以便预防或弥补严重的损失,并促进相关的国民经济部门进行调整。该种临时措施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4年。
但是,在造成的损失还未完全弥补或者相关国民经济部门的调整还未完成的情况下,上述(1)种论及的临时措施的持续时间可以延长一次。
第四十九条
保护措施应该逐渐地、有规律地、间歇性地实施。
第五十条
享受保护措施的商品,在第一次保护措施落实后至少两年之内不能再次享受保护。
第五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损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上述条款,保护措施可在国际收支困难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 国家外贸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应该创建一个国家外贸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为促进出口以及国家的外贸政策建言献策;
跟踪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所有涉及外贸关系的行为给予咨询意见。
通过法律文件规定了(1)中的国家外贸委员会的构成及其运行模式。
第七章 外贸活动电子平台
第五十三条
外贸活动通过唯一的电子平台进行,该电子平台的名字为“外贸活动唯一微平台”(e-Guichet Unique des opérations du Commerce Extérieur)。
(1)中的微电子平台是一个信息交流系统,可以接收和传递相关数据,该种行为需要符合与外贸活动有关的行政手续。
通过法律文件规范了(1)和(2)中提及的微电子平台的经营模式。
第八章 行政措施及对违法行为的抑制
第五十四条
不遵守或者违背本条例中的相关义务和禁止条款的行为,均为视为违法行为。
违背本条例的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十五条
在不损害公共部门和司法部门特权的前提下,违背本条例中的条款或者违背其他有助于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可在会议纪要上记录,该会议纪要由外贸部部长、财政部部长或者其他与该行为相关的部级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委托的、宣过誓的公务人员来起草。
(1)中提到的会议纪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每次调查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及时间;
调查员的姓名和职能;
如有必要时,喀麦隆境内授权人的批准。
第五十六条
当普通法院首先发现了触犯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时,为了上述五十五条中受委托人的利益,应该通过向相关政府机构移交资料的方式移交该案件。
第五十七条
应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上述第五十五条中提及的专门司法部门的公务人员应该在喀麦隆一级法院进行宣誓,誓言内容如下:
“我,***,我发誓忠实地履行自己被赋予的职权,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八条
在本条例的基础上,负责调查违法行为、收集和处理信息和资料的公务人员应该遵守行业机密,所有的信息、资料或者文件只能以合法地方式公布于众。
第一节 行程处罚措施
第五十九条
或者被迫使,或者应有相关利益的个人或法人的要求,在进行检查、核实和调查后,外贸部部长可对国际贸易公司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外贸部长可以宣布中止或者撤回进出口许可,并且将相关公司从进出口公司名册上删除。
中止指令会造成贸易公司商业活动的暂停。但是,宣布中止贸易的指令中要明确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六十条
对本条例和其他贸易法规的违背可以带来一项交易,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由外贸部部长委托的、宣誓了的公务人员是唯一有权让步的。
相关方面享受交易带来的利益。
交易的金额无论如何不能低于罚款的最低额。
交易应该注明日期,并由各个宣誓了的公务人员共同签字并进行讨论。该项交易计入违背条例的商家的费用之中,并且指明了其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抑制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所有违犯本条例以及为促进本条例实施的其他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法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接受相关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应该根据现行的法律对触犯本条例和为促进本条例实施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货物进出口行为进行处罚,尤其是涉及到贸易、关税、税收、外汇、经济控制、标准化、技术控制、医疗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
对于所有没有按照(1)中的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况,罚款金额等于货物10%的船上交易价(FOB),且至少征收200 000 FCFA的罚款。
除此之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进口货物均被禁止入境。
第六十三条
违背了本条例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其罚款金额等于货物10%的船上交易价(FOB),且至少征收50 000 FCFA到300 000 FCFA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任何人在喀麦隆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以税前价格购买货物并用以出口,将受到刑法第256条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任何人从事《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2中列明的物品的贸易或者经纪买卖,货物来自该公约的非成员国或者运往该公约的非成员国,均将被判处监禁1到2年,并缴纳1 000 000 FCFA到2 000 000 FCFA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任何人在缺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口、出口或者转口《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1中列明的用于医药学和研究用途的物品,货物来自该公约的非成员国或者运往该公约的非成员国,均将被判处监禁2到4年,并缴纳2 000 000 FCFA到4 000 000 FCFA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任何人进口、出口、转口、交易或者经纪买卖《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1中列明的用于医药领域的物品,货物来自该公约的非成员国或者运往该公约的非成员国,均将被判处监禁2到4年,并缴纳5 000 000 FCFA到10 000 000 FCFA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任何人进口、出口、转口、储存、持有、储藏、购买、转让、交易或经纪买卖下述商品,将被判处监禁15到25年,并缴纳10 000 000 FCFA到25 000 000 FCFA的罚款:
化学武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1中列明的除了用于医药领域、学术研究和防护用途外的其他物品。
任何人进口、出口、转口、交易或经纪买卖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材料及旨在促使和简化上述(1)中犯罪行为的所有资料、文件和信息,将被判处监禁15到25年,并缴纳10 000 000 FCFA到25 000 000 FCFA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侵犯、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中提及的公务人员,将按照刑法第156条和第157条进行处罚。
第九章 其他条款和最终条款
第七十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本条例的实施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
第七十一条
之前的所有与本条例规定相反的法律法规均被废止,尤其是1998年7月14日颁布的No.98/012号法案,涉及倾销活动以及享受进口补贴的商品的市场投放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将依据紧急程序进行注册和颁布,并且以英法双语刊登在政府公报上。
2016年4月18日,雅温得
喀麦隆共和国总统
保罗·比亚
来源:驻喀麦隆使馆经商处 类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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